发布时间:2014-12-17 15:58:00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
世界华人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世界华人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为了团结世界华人企业家而成立的非赢利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和法规;联络、团结、协调各国华人企业;促进华人企业之间的相互沟通和有效合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心支持本会活动;
(四) 个人会员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本会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和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若有违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
(三) 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可委托秘书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资格取消;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八) 理事会日常工作委托秘书处具体办理。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理事一般应是会员单位代表,理事人数不应超过会员总数的1/6,必要时可设名誉理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或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或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宜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落实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展开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含副秘书长的聘任);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基金赞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香港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原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团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有关部门核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或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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